球王会最新餐饮如许入账怎样查账都不怕!不分明怎样做账的看这里!

  行业动态     |      2023-09-13 05:16

  一提起餐费,大部分会计们立刻联想到属于业务招待费啊。而且在印象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少之又少。那么怎样入账更合理呢?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还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除以上列示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都应计入福利费。这里说的是为员工,不是为外人。为外人的支出计入招待费。

  有的企业职工出差,有现金补贴,有的企业是按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报销。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地税局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地税局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企业经常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会有餐饮。税前扣除没问题,但是,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纪要等资料。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000(餐饮服务)开具,菜品中的清单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小票和一并作为税收凭证。

  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球王会网址、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差旅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均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

  提醒:会议费中会有餐饮,税前扣除没问题,但是,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纪要等资料。

  公司员工岗位技能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1000元属于职教费,允许按照工资总额的2.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司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过程中发生的餐费5000元属于福利费,允许按照工资总额的14%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球王会最新。

  企业筹建过程中发生的餐费6000元属于开办费,可以按照金额的60%计入开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总额度不受收入的限制。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企业因销售业务洽谈会、展览会过程中发生的餐饮费用9000元属于业务宣传费,允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的1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小编提醒】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对于定额,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对于通用机打(卷式)及手工,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

  开具的通用机打(冠名或者定额)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对于通用机打(冠名或者定额),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