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有风险球王会注册加盟需慎重

  行业动态     |      2024-07-13 20:0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西客站南广场、总部基地等地区特许经营企业聚集球王会app,因经营不规范引发了较多纠纷,给特许经营双方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损害了特许经营行业发展。2018年至2020年,丰台法院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79件,其中判决56件,调解29件,撤诉94件,调解率为16.2%。从受理的案件看,原告绝大多数为被特许人,诉讼目的为脱离合同约束;涉及行业较广泛,餐饮服务业占比大;特许经营模式以“商标+销售”模式居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期限较短现象突出球王会注册。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武术培训服务的机构,开展“社区武馆”的加盟活动。2017年3月,李某先后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商标及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教练服务合同》《市场服务管理及物料配送协议》及《教练输送合同》,约定甲公司授权许可李某使用“甲公司”商标及著作权,提供开设“甲公司”武术培训的教练并由教练按照“甲公司”教学大纲规范施教,提供选址装修、开业指导、物料配送、技术培训、运营指导及管理等整套指导服务体系,并有权监督李某的经营。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甲公司分别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甲公司因缺少“两店一年”(指开展特许经营的店须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满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被行政处罚,甲公司派出的两名教练能力未达要求且均无故离店。故李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各项费用。

  【法院裁判】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特许人拥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通过合同方式授权被特许人使用;二是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来进行;三是被特许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特许人缴纳特许费用。法官认为,4份合同均有统一的合同目的,合同的内容结合起来体现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所进行的合作为特许经营项目的合作。故认定李某与甲公司之间通过涉案4份合同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最终判决解除涉案4份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费用。

  徐某于2017年9月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餐饮业服务合同》,加盟某投资公司开发并管理的“某烤鱼馆”餐饮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徐某依约向某投资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经营期间,徐某发现某投资公司无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且未进行特许经营信息的披露,同时对公司自身及品牌存在夸大宣传行为。故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费用及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某创业投资公司未提供以上证据,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提供持续经营指导的能力,也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徐某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故对于徐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8月5日,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加盟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某派”奶茶项目。合同签订后,某餐饮管理公司给予赵某《商标授权书》《营运手册》等经营材料。不久,赵某了解到其他从事“某派”经营的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好,绝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赵某在未开业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用单方解除权解除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合作费。

  【法院裁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在合同对单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期限未有约定的情况下,赵某应当在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期间内主张其单方解除权。赵某于合同签订后的5个多月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未证明其曾经向某餐饮管理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仅为一年的情况下,5个多月的时间显然超过合理期限,故对赵某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未予支持。

  在签约加盟前,要对加盟项目充分了解。首先,要了解是否满足“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特征:即特许人须拥有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有偿的。其次,要做好“尽职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站,核实校验特许人主体信息、确认特许经营资源真伪、查询了解特许人实际经营情况等。再次,实地走访考察特许人和其他被特许人经营情况,审慎加盟。